【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销售代理公司于2009年-2013年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间代理销售被申请人部分商业地产,并按照约定收取基本佣金、绩效、及溢价款项,合同期限内,申请人主张已完成合同期内全部销售任务,应享受溢价分成,故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2010年溢价款及违约金共计1380万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完成合同约定销售额为由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因申请人申请的是2010年度溢价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及主张基于的销售额涉及2009年-2013年五个年度, 因此,被申请人搜集了该五年各年度销售凭证、认购书及销售合同等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划分确定各年度销售额,并扣除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原因产生的销售额,以此打破申请人混淆的跨年度销售额主张,以反驳其不合理的计算溢价款的方法。